19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鞍山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医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出炉,并完成首批结余留用医保资金发放,在我省落实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工作中走在了前列。
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简单的说就是定点医疗机构依照签订的国家集采合同完成采购中选药品任务,合同期满后,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合同完成情况、合同约定采购量、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等指标,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与按该药品集采前价格核算的金额相比节省的医保资金,再按一定的留用比例核定结余留用金额,最后由医保部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通过此举,将发挥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在有效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的同时,也使我市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切实感受到国家药品集采政策带来的实惠。
我市第一批第一周期国家药品集采工作已于2020年12月30日顺利结束,经统筹测算,结合医疗机构采购、回款等考核情况,我市首批25种药品结余留用资金共计发放643万元,共有61家公立医疗机构获得第一批第一周期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最高获得163万元。我市首批药品结余留用资金已于6月初全部发放到位。
首次发放的是我市参加第一批第一周期国家药品集采的医保结余留用资金,我市第二批第一周期国家药品集采已于今年4月末结束,该批次的医保结余留用资金即将于7月份发放。目前有五批药品集采、三批医用耗材集采正在我市执行,参加集采的医疗机构陆续会得到越来越多的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群众会用上更多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