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医保热点”专栏,围绕什么是生育保险、怎样参加生育保险和参加生育保险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等问题进行了政策解答。为进一步加深广大群众对生育保险政策的理解。本期“医保热点”专栏,我市医保部门结合几个案例对生育保险政策作进一步的深度解读。
1、小张是一位刚从学校毕业、新参加工作的男青年。他认为生孩子是女性的事。自己是男性,没必要参加生育保险。因此,他找到单位领导要求给他多发点工资,不参加生育保险。这样可以吗?
像小张这样的想法是不可以的。生育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之一,是我们国家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2020年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的合并实施后,“两险” 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一并缴纳生育保险,更是从根本上杜绝了“选择性参保”的问题,对于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2、李强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是他妻子没有工作,没参加生育险。如果他妻子生孩子,他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他妻子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按照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男职工用人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可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另外,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生育后,如果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也未享受任何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其妻子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可按我市现行职工医保住院政策进行手工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
结合本案例,如果李强所在单位已经为其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他不仅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而且他妻子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也是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李强可在孩子出生后,将本人社保卡复印件、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定点医院疾病诊断书(休工证明书)原件、住院病例和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申领表》等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申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事宜。
3、35岁的小王生第二个宝宝时是剖腹产,她的产假如何计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兼得吗?
根据上期介绍过的有关产假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晚育增加60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35岁的小王是剖宫生育二胎,所以产假的天数就是98+60+15=173天。如果小王正常参加了生育保险且其所在单位已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的话,她除了可享受正常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之外,还可依据其法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小王可在孩子出生后,将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和定点医院疾病诊断书(休工证明书)原件等材料提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到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服务窗口办理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事宜。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因此,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同时兼得。已领取产假工资的,不得享受生育津贴;已享受生育津贴的,也不应同时领取产假工资。
4、小刘的妈妈在北京居住,她想到北京生宝宝,她生孩子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可以,但是有限制。根据规定,在异地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现行职工医保住院政策进行手工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如果小刘在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了合并症、并发症,并因此产生的相应医疗费用,可按我市现行职工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小刘可在孩子出生后,将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定点医院疾病诊断书(休工证明书)原件、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印章)、《异地生育申请表》等材料提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到生育保险经办窗口进行办理报销女职工异地分娩生育待遇事宜。
关于我市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事宜,请拨打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生育保险咨询电话0412-521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