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时间:2021-12-13 08:41:02 来源:立山区营商局 作者: 点击:

    公开主体:立山区营商局(立山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条件:《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申请材料:1.运输企业及车辆纳入清单目录管理通知书;行车证、营运证。2.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作业表;建筑垃圾处置方案。3.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处置协议或合同;与收纳场签订的处置协议或合同。

    申请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办结。

    法定依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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