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主体:立山区营商局(立山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条件:因建设等原因需要设置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造型、面积、时限、地点设置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申请材料:1.申请书。2.现场彩色照片。3.营业执照或房屋租赁协议 (公章)。
申请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窗口受理;3、审核;4、办结。
法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