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鞍立政办发〔2022〕20号
关于印发《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立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市政府、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工作安排部署,现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的有关精神,紧扣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要求,全面彻底梳理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持续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法治立山建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立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1.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的;

2.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罚款事项的;

3.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

4.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

5.与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符,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6.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

7.与上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应清尽清,应改尽改,应废尽废。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实施部门按照程序实施清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五、结果报送

2022年9月25日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报告和表格报送至区司法局。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4.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5.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附件1

立山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纳入清理范围的区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总计 件
清理意见 序号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备注
拟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拟修改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拟失效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计 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2

立山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处理结果 数量
拟废止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拟修改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拟失效的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3

《 》修改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内容 依据或者理由

附件4

立山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依据或者理由对照表

序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依据或理由 废止后替代执行的相关规定

附件5

区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时间:

处理结果 类别 数量
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计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计
拟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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