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期的通知
    时间:2023-02-01 10:45:56 来源:立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点击:


    全区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按照全省失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2022年末部分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期将发生变更或调整。现将截止到年末有变化或调整的失业保险政策梳理如下,望周知。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精神,自2023年1月待遇期开始,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即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具体我市标准为:


    微信图片_20230201110702.png

    二、关于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不再受理审批领取失业金期间创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创业失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三、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021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超过此时间不再受理参保单位的申报。

    四、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截止期为2022年12月31日,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申报截止期为2023年6月30日,此期间,省中心还将定期推送“一键申领”数据,供各市进行审核。上述政策执行期均以现有文件规定执行,如遇政策 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412-8772050

    通讯地址:立山区鞍千路178号

    立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1月31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