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安委办公布安全生产违法 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11 14:17:09 来源:立山区应急局 作者: 点击: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和警示威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在立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应急管理栏目】对违规、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4日,鞍山市立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玖峰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就进行上岗作业,涉嫌违法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电焊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对辽宁玖峰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法条释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案例警示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大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潜在危险性大,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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